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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释义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等。
    一、具体解释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
    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
    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
    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
    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中断时间确定: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
    (2)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3)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
    (4)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5)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解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解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
    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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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8: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