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四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时间与后果不一样,其次,是产生两种诉讼时效状态的情形不一样。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发生的时间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段,并且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消除之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也不相同,具体区别如下: 1、产生诉讼时效中止是因为客观事件的发生,其情形具体包括: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权利人与义务人的主观行动导致的,具体有以下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无论是诉讼时效中止还是诉讼时效中断,二者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结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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