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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施行时间
释义
    2018年7月1日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起,湖南省中小学生又多了一道“护身符”——《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预防与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明确各方应负责任
    《条例》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处理。因学校的过错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不足以解决的,由学校举办者解决”。考虑到中小学校抗风险能力普遍较低,《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的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会同房产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危房认定工作。
    根据《条例》,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两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学校,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法律依据: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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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