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恩施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一、恩施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材料有哪些 1、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动合同的期限须与本人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时间连贯对应,否则可能会影响失业保险金待遇计算。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通知书,注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盖公章有效。 3、2012年以前参保的需失业保险手册或用人单位开据的失业保险费缴纳证明,说明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起止时间,加盖公章有效。 4、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无就业失业登记证者请到恩施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社会保险7窗口办理),并复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页及第6页。 5、在恩施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社会保险核定窗口办理暂停失业保险。 6、工商银行卡或存折(有账号的一面)复印件一份。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恩施失业保险转移办理依据 《失业保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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