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债经一定程序消灭,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从而终止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债权,原债务人也不再负有法律义务。同时,债的关系消灭后,其债权担保以及其他从属权利,亦随之消灭。 此外,债消灭时,还应办理一切有关债消灭之后的手续。如果债的履行仅是一部分,或者负债字据上载有债权人其他权利的,债务人仅得请求将消灭事由记入字据。如果负债字据遗失或被盗,则返还或注销已不可能,债务人可以请求给出债务消灭的公证书,以证明债的关系已经消灭。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法条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4、基于法律规定 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2、抵销的要件按照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3、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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