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物毁损或灭失后,抵押权人可通过代位权实现债权。我国民法规定,担保期间,若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可优先受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若未到履行期限,也可提存上述资金。抵押物失落后,抵押权人可透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来实现债权。我国民法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坏、失落或被征收等情形下,担保物权人可优先受偿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若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满,亦可提存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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