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惠州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2年 |
释义 | 补偿标准如下: 类别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单位:万元/公顷) 一类99.4576.5030.60103.28 二类76.0558.5023.4078.98 三类64.3549.5019.8066.83 四类58.5045.0018.0060.75 五类46.8036.0014.4048.60 六类42.9033.0013.2044.55 七类39.0030.0012.0040.50 八类33.1525.5010.2034.43 九类27.3021.008.4028.35 十类23.4018.007.2024.30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1)农村村民住宅包括以下房屋: ①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②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③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3)村民没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 村民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村民住宅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愿放弃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4)村民其他房屋补偿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附件1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参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限时搬迁奖励。 2.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不予补偿;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按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非住宅房屋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3. 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经营手续齐全且征地启动公告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二)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暂行办法》按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补偿,补偿标准根据耕地的平均年产值倍数确定。 《征收与补偿办法》按照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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