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预防未成年犯罪?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预防: (一)自身预防 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 (三)学校预防 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 一、刑罚的执行原则 1、教育性原则 (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 ①正确执行刑罚;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2、人道主义原则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 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 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 ④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参加学习、工作和劳动的机会。 3、区别对待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体要求: ①关押上,根据犯人犯罪性质不同分别关押; ②教育上,根据犯人认罪态度和思想改造难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劳动上,根据犯人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适当工种,制定合理定额。 ④奖惩上,根据犯人的表现给予奖惩。 4、社会化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2)具体要求: ①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 ②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适应社会。 二、未成年发生了性关系犯法吗 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法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严重不良行为。3.已满十四周岁的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不但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且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三、我国法律在预防校园暴力上面有什么漏洞和不足之处?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开展了惩治性侵、监护人侵权、反家庭暴力等专项行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但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均没有涉及。 目前大多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校园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间,更倾向于保护前者,而忽略了对后者的保护。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已经刻不容缓。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细化预防惩治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保护和教育,通过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惩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增设有关条款,将粗言秽语、辱骂欺侮、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行为纳入惩治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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