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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概念、特点与影响
释义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得到回复即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股权;未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按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章程为准。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是指有股权的股东依法将其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但要注意的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概念的深入剖析:特点、影响及应用领域
    概念是指某一事物的基本定义或理解。在法律领域,概念的深入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方式。特点是指概念所具有的独特属性或特征,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区分和识别不同的法律概念。影响是指概念对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通过分析概念的影响,我们可以更好地评估其重要性和实际应用的效果。应用领域是指概念在实际生活和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范围。深入剖析概念的特点、影响及应用领域,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概念,从而提升我们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结语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其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在转让过程中,应注意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未在三十日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转让的特点、影响及应用领域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概念,提升专业能力和素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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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