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已在全国呈现蔓延态势,防控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连续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省市党委、政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人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升级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方案、合理应对、科学防范、有序有效的原则,认真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工作职责,强化公司内部管控,全力维护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