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汉化组是违法的吗 |
释义 | 汉化组是违法的。 汉化作者不具有翻译权,翻译权归原作者所有,当你把自己的作品当作是另一作品的翻译版本的时候,实际上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此时该作品不受著作权法律的保护,但是汉化组本身所做的翻译版本同时也是一个独立作品,是具有版权的,任何人想要复制或引用这些内容都需要获得汉化组的授权,这是理所当然的。 另外提一下,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说著作权即版权,但是在国际上还是有区别的。在我国即便不尊重汉化组的版权,最多也就是被汉化组成员以及拥护者和部分围观群众抵制和报复而已,然而并没有更有效的强制力来保护这一侵权行为,可以参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首先,翻译作品是受保护的。其次,问题在于翻译(并发表)这个行为是侵权的,那么这个翻译作品还受保护。 简单解释,著作权专有权的作用在于阻止其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意思就是没经过许可你用了就要承担责任。所以这个翻译的人是要对原作者承担责任的,但这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涉及翻译作品本身。其他人使用这个翻译作品,要同时经过原作者和翻译者的许可才行。 汉化组这些团体目前以自发组织的居多,绝大多数无盈利目的,只是因为他们对作品的喜爱,通过翻译可以锻炼自己,服务大众。最重要他们并没有漫画和动画的正版版权,都是通过自己的途径获取漫画和动画资源,私下的翻译没有经过官方授权,确实是违法行为。汉化作品不推荐商业行为,因为本身是违法的,不受保护。确实有日本方面的部分厂家会投诉汉化组侵权,特别是当官方准备汉化,进入国内市场的时候,如果汉化作品产生利益冲突,就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当准备汉化一个作品的时候,最好的状态是获得官方或者原作者的授权,这样就避免了原则上的侵权行为,虽然作品的原作者未必会追究责任,如果不告知原作者,汉化的侵权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汉化本身是创作行为,汉化组和原厂的纠纷是一件事情,汉化作品被盗用是另一件事情,汉化组的汉化作品也是拥有自己的权限的,私自引用利用,很可能会受到汉化组和官方的双方声讨。 汉化组有的有各种商业形式的收入,有的完全靠爱,汉化组大多不是很正规,管理也不是很严格。 现如今也有小部分公司会把汉化外包给国内汉化组,但是大多数游戏公司是有实力自己汉化的。很多作品完全就是没有考虑国内市场,或者本来就不可能进入国内市场。但是国内玩家、受众有需求,因此就需要汉化组的汉化,当实际触及原作者的利益的时候,才会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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