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承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