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私募基金投资者,可否主张因疫情影响而延长出资期限或取消出资需具体分析。 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出资义务,属于金钱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以发生疫情为由而延期或取消。 除非是由于疫情的直接影响而不能按期出资,如自然人投资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 观察,或为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但是,延期时间也应当与其受疫情影响的情况相适应,不无限期延期。 对于取消出资,实际是属于根本不能履行合同,该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因疫情而完全无法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