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关于牙齿伤残评定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关于交通事故中有关于牙齿脱落的伤残评定标准有以下几条: 1.Ⅲ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2.Ⅴ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3.Ⅶ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4.Ⅷ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5.Ⅸ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或者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Ⅹ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或者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一、八级伤残赔偿评定标准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眼偏盲。 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级。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术。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31、一侧肾上腺缺失。 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3、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47、股骨头缺血坏死。 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二、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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