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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学后学籍怎么处理
释义
    退学后学籍由教务处暂时保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退学与辍学有以下几点说明:
    1、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退学(或辍学);
    2、学生因故申请退学(或辍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签字批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或辍学)手续,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3、退学(辍学)学籍由教务处保管。
    休学与复学如下:
    1、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由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校长根据医院诊断书在学生本人、家长的书面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办理休学;
    2、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到半年或未满一年需提前复学,经校长同意后上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复学。复学时由家长持市级以上诊断证明及家长书面申请书上交学校,经校长同意后,学籍管理人员报到上级部门具体办理,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3、毕业年级的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4、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籍由学校保留。休学证明装入学生档案,并由校医在学生档案上填写好。
    学生退学,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招生就业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学习成绩或学习年限原因退学的,同时应由教务处出具意见;本人申请退学的,同时应由其父母在退学申请上签署意见。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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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