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腐蚀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该公司属于文件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可以采用加速折旧。但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年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之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设备重置价格是什么意思 重置价格也称重置价值、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固定资产重置完全成本。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和生产条件等情况,重新购建、安装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造价、购进价、安装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等。重置价格的估算主要是为了清产核资或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需要。清产核资时,为使帐面价值与实物一致或使折旧计算更加准确,要以固定资产的重置价格为基础,根据已使用和尚可使用的年限,估算其应计折旧额。 房屋的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具有同等效用的新建建筑物的正常价格。应注意与房屋重建价格概念的区分,房屋重建价格指采用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完全相同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重置价格强调重建房屋与原房屋的功能相同,重建价格强调重建房屋的与原房屋的完全相同。由于注重房屋功能、效用的重建,房屋重置价格由于忽略了房屋特殊装饰等不影响房屋功能的因素,其评估过程相对重建价格比较简易;同一房屋重置价格的评估结果一般也低于其重建价格的评估结果。城市及农村房屋拆迁中由于评估对象数量大、要求时间短所以使用的是重置价格的概念。只有对少数特殊建筑的评估(如有特别价值的古建筑等)才使用重建价格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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