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三是否合法地接受遗嘱? |
释义 | 这段内容介绍了遗嘱的类型和生效要件以及遗嘱的法定特征。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等类型。遗嘱的法定特征包括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但立遗嘱给小三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于死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遗嘱赠与的更是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一、遗嘱的类型和生效要件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的法定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结语 遗嘱是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但立遗嘱给小三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于死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遗嘱赠与的更是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遗嘱的类型和生效要件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遗嘱的法定特征包括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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