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馆业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应当如何处罚? |
释义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授权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明知住宿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包括旅馆的管理人员、登记人员、服务人员、门卫、旅馆停车场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也就是说,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旅客携带危险物质是明确知道的。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三是,行为人不加以制止。法律没有要求旅馆业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要达到何种结果,但要求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履行这一职责,而且不只是口头上说说,要有具体的行为,对旅客不听制止的,不是简单的放弃,而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防止危险物质的扩散,保障公共安全。 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应当如何处罚? 旅馆业是为过往旅客提供住宿条件以及其他生活服务的行业。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是旅馆业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实践中,一些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使犯罪分子能够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因此,强化旅馆业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旅客住宿登记的管理,是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施了阻碍行为。这里所说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二是,阻碍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如果行为人阻碍的对象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阻碍公司、企业人员的,则不属于这里规定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三是,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是这里所规定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上,没有作出限定,即不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这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的主要区别。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其中,“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其目的都是为了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瞒着车主偷拿钥匙去实施偷开的行为;二是撬开他人机动车车门或者趁车门没锁实施偷开的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偷开人有合法的驾驶执照,也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不是以盗窃为目的,偷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过“车瘾”、好奇,为了练习开车,为了临时作交通工具使用,有的还可能是出于恶作剧等目的,最终仍然想将车归还原主,而没有想非法占有。但是,偷开他人的机动车,如果偷开后又非法占有机动车的,利用偷开的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的,或者偷开后导致机动车丢失、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两档处罚。其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有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等情形。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是房屋出租人。二是,行为人是明知的。房屋出租人对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犯罪活动不知道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行为。三是,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如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或者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等。如果承租人进行的犯罪活动不是在出租房屋里进行,而是在其他地点,房屋出租人没有报告的,也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行为。四是,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街道两侧、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认定拉客招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要求卖淫的表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构成拉客招嫖。二是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招引嫖客的行为,而不是介绍他人实施卖淫的行为。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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