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办机构将其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否则新用人单位将不能为期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其个人将承担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法律风险。办理流程:1、携带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3、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携带这些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停领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