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哪一年开始实施 |
释义 | 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1997年开始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简称旅行卡或ABTC),计划系亚太经合组织工商理事会(ABAC)于1996年向APEC领导人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建议,该计划旨在便利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APEC商务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五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并在主要机场入出境时享有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通道的便利。 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理事长张力军于2004年参与ABAC(APEC工商咨询理事会)提出了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亚太自贸区的建议,推动了APEC商务旅行卡的进程。 根据不同的申请人分类,申请程序如下 (一)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负责旅行卡业务的政府官员以及在APEC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官员 政府官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按因公出国管理审批程序,将申请人材料送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APEC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官员由申请人原所属单位审核申请材料或将其材料送该单位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审核后将有关材料送外交部领事司审查,领事司审查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二)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按因公出国管理审批程序,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有关资料送外交部领事司审查,领事司审查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三)地方国有企业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按因公出国管理审批程序,将申请资料送其企业注册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事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苏州工业园区外事办公室审核。有关外办审核合格后将有关资料送外交部领事司审查。领事司审查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四)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将申请人材料送其企业注册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事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苏州工业园区外事办公室审核。有关外办审核合格后将有关资料送外交部领事司审查。领事司审查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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