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递交材料,提出申请,拟抵押房产的有权处分人和其他权利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房产评估机构对所抵押房产出具的评估报告,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