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转移,应当由出质人或抵押人与受让人、受质人或受抵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若未进行转移登记,则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可能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 担保物的出质人或抵押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担保权人。抵押人应当优先履行债务,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影响担保物的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 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转移的,应当由出质人或抵押人与受让人、受质人或受抵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单独担保的动产是否转让或者质权人是否变更,不影响其优先权。对质权人的变更,质权自始转入受让人,但必须按照依法成立的质权顺位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如果抵押物所有权发生变更,在抵押担保期间仍需要重新登记,以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