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抵押未登记与抵押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但抵押权未生效。当事人房产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由登记机关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的设立无效。 一、房屋他项权证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他项权证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以后,由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发和抵押人持有的一种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进行登记的时候,要写清楚期限日期,这个期限日期,也就是债务人所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屋他项权证的作用,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发给有抵押权人的法律证明,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证明,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证件。《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二、房屋他项权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房屋他项权证的有效期一般以房屋抵押担保的债务清偿期限而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三、抵押权设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抵押权设立的基本原则如下: 1、房地产抵押原则上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对于动产等其他财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抵押权尚未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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