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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释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此处的法理在于,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除非担保人存在过错。
    那么,如何判决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呢?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判决,我们发现最常见的担保人过错是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签订作中介等情形。原因在于,担保人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仍然故意促使合同成立,为合同成立提供中介服务,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的嫌疑。因此此时担保人应当为其过错埋单。但是,即便如此,担保人的过错责任也不能过错,最多不能超过债权损失的三分之一。这个三分之一,其实就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各居其一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人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清偿”,这与担保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这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必须在债权人已经起诉债务人,就其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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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