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死亡保险时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
释义 | 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为他人购买死亡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 2.死亡保险的保单转让或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3.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为自身以外的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扶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第三人投保,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代签名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 对于代签名法律效力的探讨,应分为以下情况: 代投保人签名。由于投保人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若投保人未在合同上签字,则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权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确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代投保人签名订立保险合同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除非得到投保人的事后追认,应认定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自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以死亡为给付的保险金如何确定 保险金的确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为,保单的转移占有,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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