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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