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化型抢劫是怎样认定的呢 |
释义 |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一、无罪辩护的情形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案例:刘某为了讨取债务人王某长期拖欠的账款,到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家人害怕就当场归还了2年前借刘某的3万块钱。因此,该案中刘某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案例:穆某在一公园湖边树下钓鱼,树下另一边的草地上有一对年轻情侣有说有笑的在亲热。穆某由于钓不着鱼很是心烦,于是便拿着一块石头冲着这对情侣过去,吼道,给我滚,不然我砸碎你的脑袋。说着就用石头砸了树干,这对情侣惊恐的跑走了。第二天,穆某又去公园钓鱼,在树下捡到了一块手表,穆某知道这是昨天那对年轻人吓跑时落下的,但穆某却非法占为己有,后男青年报警,穆某被指控。本案中穆某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不具有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且穆某案发后归还了手表,应属无罪。 3、具有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象,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二、盗窃罪与抢劫罪有何不同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刑抢劫罪:刑法第269第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两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 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 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当场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 三、抢劫的时间条件 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时间条件体现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本罪中的“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也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讲的“现场的延伸”。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即在时间是前后持续,不间断的,在空间上可以是同一场所,也可以是前行为场所的延展。我们不能把成立本罪的时空条件“当场”机械地理解为现场,这将使时空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实际情况和犯罪构成的要求,也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等行为现场或刚一离开就立即被追捕过程中,为窝赃、追捕、毁证而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如果当时追捕已中断或结束,或者行为人在作案时未被发现和追捕,而在其他时间、地点被发现、被追捕,这时行为人为窝赃、拒捕、毁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能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应对其前后行为分别依照有关法律定罪处罚。 综上可以看出,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承、紧密联系、同时具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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