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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将通话记录作为出轨证据?
释义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但单凭通话记录无法证明出轨事实,法院需有通话内容录音佐证。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八种。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物证是以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律分析
    一、通话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出轨证据
    1、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但是通话记录对于出轨这一事实并无半点证明作用。法院并不可能通过通话记录就认定出轨这一事实。因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打过电话,除非有通话内容的录音进行佐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二、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哪些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结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八种。通话记录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之一,但仅凭通话记录并不能证明出轨事实,还需要有通话内容的录音等佐证。在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使用。因此,在处理出轨等案件时,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来确立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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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