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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法修订的新内容有哪些?
释义
    商标法新规定有:1、修改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2、将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3、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了第三项;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3、许可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4、转让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商标权主要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其中1、专有使用权。依据专有使用权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具体参见《商标法》第51条的规定。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许可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4、转让权。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
    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权的内容如下:一、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二、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三、处分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2、投资权。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3、质押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4、抛弃商标权。四、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商标形式审查什么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商标评审的内容有哪些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书 面通知申请人。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三、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该内容由 程振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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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8: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