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与悔改的认罪态度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
释义 | 认罪与悔改的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为,可能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于知错、悔改心理明示承认或默示自己已经做出某种犯罪事实的行为。“认罪态度”是认罪或者不认罪的一种语言表白。它不是一个简单的认与不认的问题,其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俗话说:态度决定行为。其实,反过来,认定一个人的态度,往往也是通过观察他(她)的行为来予以认定的。狭义的“认罪态度”不外乎认与不认,广义的“认罪态度”还包括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损失、积极退赃、降低犯罪危害后果的程度、节约侦查办案成本的大小等等。 1、自愿认罪对节约司法资源的效用大小影响量刑。 一般来说,被告人做有罪供述,减小取证难度,减少侦查成本视为节约司法资源。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节省的司法资源越大,那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就越大,反之越小。当然,怎么样才算节约司法资源,这个标准应该结合具体案件,具体认定。 2、犯罪性质和控方指控的力度大小影响量刑。 犯罪性质越轻,判处的刑罚越轻缓,特别是在判处短期自由刑或者财产刑的案件中应该体现得越明显,自愿认罪从轻幅度越大;相反案件性质恶劣,判处的刑罚越重,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幅度越小。 在实践中,如果控方指控力度强大,被告人是否作有罪答辩对有罪判决均不产生大的影响,因而被告人所获量刑优惠很有限。因为被告人认罪虽然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但其适用还应与刑法基本原则相协调。也就是说,即便被告人认罪,法官也要综合其他各种量刑情节(如犯罪性质、有无犯罪史)系统考虑从轻的幅度,并且还要强调不同种量刑情节之间的协调,避免造成失衡。 3、认罪的早晚影响量刑。 一般认罪越早,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越大,甚至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正是居于这一考虑。如自首就是认罪态度最好的一种表现,故而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绝对比任何仅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幅度大。而如果被告人直到最后时刻才予以认罪的,那么从轻处罚的幅度就很小,甚至可以不从轻处罚。 犯罪行为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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