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后反悔能否支持 |
释义 | 对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的反悔,应当区分是否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并倒查责任。无正当理由的,司法机关应予约束,除了具结书内容失效之外,不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其中在起诉前反悔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反悔后的事实、证据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在法院审理期间反悔的,法院根据反悔后的情况决定是否转换程序,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在判决后提起上诉,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反悔,总会提出这样那样的理由,如其没有提出理由,司法机关应当要求其说明具体理由。对其理由,司法机关应予核查。 (2)判断被追诉人反悔理由是否正当,不以被追诉人自己说的为依据,而由司法机关核查确认。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制度,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都以被追诉人既认罪又认罚为条件。有的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都反悔,自然不能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有的被追诉人只对“认罚”反悔,仍然坚持认罪,由于其已缺乏“认罚”这一要件,因而也不能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但对其认罪部分,仍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外,依法从宽处理。 一、反悔“正当理由”的界定 反悔的“正当理由”,是指依据法律、逻辑和经验法则等,被追诉人如不反悔就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事由。反悔“正当理由”的范围有: 1.被追诉人认罪认罚非出于自愿的。 2.被追诉人认罪认罚非出于明智的。 3.被追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签署具结书后,发现足以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新证据的。 5.在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擅自改变量刑建议,导致被追诉人反悔的。 6.量刑建议或者法院判处的刑罚明显不当的。 7.法院判处的刑罚重于量刑建议,被追诉人认为太重的。 8.被追诉人如不反悔就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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