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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证上的名字被更改为妻子的
释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需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过户。对于夫妻共有的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需夫妻共同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解除婚姻关系引起的房产过户,需提供离婚证书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可凭法律文书直接办理。
    法律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应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的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二)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
    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
    拓展延伸
    房产权变更:妻子成为新的房产证持有人
    房产权变更是指在房产证上将原来的名字更改为妻子的名字,使妻子成为新的房产证持有人。这种变更通常是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在法律程序下完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更改为妻子的名字,意味着妻子在法律上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样的变更可能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的家庭需求,例如财产保护、继承规划等。房产权变更涉及到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文件的办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您需要进行房产权变更,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过户应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进行手续。对于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夫妻双方应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解除婚姻关系后的房产过户,需提供离婚证书和财产分割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或凭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房产权变更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咨询,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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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