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诈骗罪的危害 |
释义 | 1、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危害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重要性要求国家通过金融规范有效控制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的良性状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金融结构的均衡性;融资行为的有规则状态。由于集资诈骗本身是通过向社会公众集资,使得社会上大量的闲置资金脱离国家金融管理的控制而无秩序无规则地运行,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管理的调控。当国家对金融管理失去调控的时候,金融结构必定失衡,由此引发国家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而无法运行,最终导致国家经济运行和政府管理的失控,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因此作为一个国家最严厉的刑法必须予以制裁,集资诈骗也就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 2、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外,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由于集资诈骗的本质,即“骗”所决定的。不管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行为人都是编造某种虚假的事由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行为人。集资人诈骗所得的财产不是为了暂时的使用而日后归还,而是为了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使该财物真正的成为集资人所有。因此当集资人骗取被害人财物后,被害人往往无法追回被骗财物,再加上国家法律并不保护受害人这种投资行为,使得受害人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一、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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