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山西省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及其计算方法 |
释义 | 合同诈骗罪的刑罚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可判3-10年徒刑并罚金,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10年以上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则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同。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山西省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变化趋势及影响因素 近年来,山西省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呈现出一定的变化趋势。首先,随着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增加,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导致刑罚的严厉程度有所提高。其次,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准则也在不断完善,使得刑罚的裁量空间变得更加明确。此外,影响合同诈骗罪刑罚变化的因素还包括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害人的损失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综上所述,山西省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变化趋势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变化趋势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金。近年来,山西省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刑罚的严厉程度也有所提高。随着法律的完善,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准则变得更加明确。综上所述,山西省对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变化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合同交易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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