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父母健在,不存在放弃继承权的问题。2、继承权的放弃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2)原则上由继承人本人放弃;(3)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条件;(4)不得部分放弃;(5)放弃继承是要式行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