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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弹窗广告”肆意而为!扰民?还可能侵权!
释义
    打开电脑网页或者手机APP
    映入眼帘的是覆盖整个页面大小的
    “恭喜收到××红包”“抽取粉丝大礼包”
    “召唤好友”等花花绿绿的弹窗广告
    让人烦不胜烦
    这些治了又治的弹窗广告
    为何就是“打不死”?
    2万元可推送100万次弹窗广告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在搜索引擎以“弹窗广告推广”为搜索词,发现多条弹窗广告制作及推广的链接。
    某家广告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称,可以提供两种弹窗广告的发布途径:
    一种是与运营商合作,只要电脑是联网状态,打开就能接收到弹窗广告;另一种是与软件、浏览器合作,在使用某些软件和浏览器时,屏幕就会弹出广告。
    客服人员表示,若是运营商弹窗广告,价位是2万元发送100万次弹窗,量越大成本越低。
    另外一家广告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公司的弹窗广告业务是与某浏览器平台合作,按受众点击量收费,每次点击的收费标准为0.1元至0.3元。
    数据显示,今年“双十一”前夕,电商行业广告主的广告投放量比平时增加了两到三倍。
    一些推广公司运营的弹窗,还能实现对目标人群精准推送:你前一天浏览过某个商品或某条信息,第二天打开电脑、手机就能收到与之相关的信息、广告。
    这种量身定制的弹窗不仅扰民,还可能侵权,存在盗用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整治互联网广告其实早在2014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
    专项研究治理网络弹窗乱象,决定近期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弹窗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木马病毒、诈骗信息等非法弹窗行为。
    我国《广告法》也明确规定,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法条链接: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实际情况是,不少弹窗都把关闭按钮做得很不显眼,有时用户点击后非但不能关闭广告,反而会进入广告页面,越关越多、越关越烦。
    今年5月,我国《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络运营者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其收集个人信息。
    弹窗广告“不能想弹就弹”12月4日,人民日报发文称,如今,消费者打开电脑网页、登录手机客户端,往往会发现,一些形形色色的“弹窗”扑面而来。这些弹窗有的是信息推广,有的是商业广告,很多时候让人避之不能。弹窗是一种推广方式。有时候,弹窗广告对人们网上购物、浏览信息有一定帮助。
    但总体而言,弹窗泛滥就是“扰民”了。当想看的网页被遮挡、想买的商品被隐藏,这种“霸屏”的弹窗,给人的感觉往往是厌烦。
    人民日报称,“弹窗广告”肆意而为,不仅影响上网者的心情和工作效率,还会带来木马植入、信息诈骗、强制消费等问题。
    在这方面,不妨参照治理垃圾短信的措施来加强对弹窗广告的监管:任何实体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弹窗广告;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弹窗广告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治理弹窗泛滥,平台责无旁贷。有关平台应珍惜声誉、控制弹窗。对发布违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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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