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债务融资的限制条件
释义
    (1)公司的债务融资会降低公司投资能力,控制其无限的投资冲动,保护投资者利益。(2)债务约束加重了公司破产的可能。(3)债务融资限制公司在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与公司的行业特征有关。(4)债权人很容易观察到公司过去偿还贷款的记录。
    一、融资融券的风险
    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可以放大收益但同时也会放大亏损,一旦行情与投资者预期相反,就会造成放大的损失。以融资买入股票为例,假设投资者拥有资金100万元,融资保证金比例为0.5,那么投资者可以先通过普通交易买入市值100万元的股票,再将普通买入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股票140万元(假设该股票可充抵保证金券的折算率为0.7,融资买入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担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7/0.5),即总共买入240万元的股票,如果该股票价格下跌10%,普通交易亏损100×10%=10万元,而融资融券交易则将亏损240×10%=24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4倍。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出现其他严重违约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追索。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将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申请私募基金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私募基金的条件如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注册资本即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制;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制。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融资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优点
    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成为了大股东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大股东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在于:对于大股东来说,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可用来抵债或质押的优质资产。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缺点
    (1)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经较弱,资产负债率也很高。
    (2)大股东法人股质押给市场的信号往往是大股东抑或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导致股价下挫。
    (3)大股东的过度杠杆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大股东不良财务行为的猜测。
    (4)控股权的转移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的变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动荡。
    (5)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降低了公司价值。
    (6)使原本基于对公司资信的了解和对公司前景的看好才向公司投资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7)有着股权质押行为的大股东更容易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说明股权质押具有很强的经济后果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17: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