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债务融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企业债务融资的注意事项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放贷资质;贷款人是否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或者非法吸收资金转贷;融资的目的和用途是否合法正当。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有哪些情况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仍提供贷款的; 4、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 二、具体有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民间借贷违法条款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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