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常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什么材料 1、预审申请报告原件并由申请单位盖章; 2、预审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立项、备案或项目建议书),无单独立项的应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省市重点项目相关文件; 4、标出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布置图; 5、加盖有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规划依据图或规划意见选址意见书、规划蓝线; 6、地籍测绘成果、地籍调查表及土地勘测技术报告; 7、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8、属于补征、整合用地的需提供原项目用地的供地红线及不动产证书; 9、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身份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常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条件 1、需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中申请报告核准的,提出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提出预审申请。 2、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三、常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全文(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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