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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预审办完后下一步流程
释义
    1、农村用地转为征用土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土地年度计划等等,所以,征用部门在选定农村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咨询该地是否有符合农用地的规划条件。
    2、在确定了该用地可以为建设所用,再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论证,向建设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建设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会下发《选址意见书》,征地单位按照相关固定交纳费用即可。
    3、征地单位需要持《选址意见书》到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使用的预审申请,再由国土资源局下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书》。
    4、征地单位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书》到建设相关部门、环保局等部门办理规划、环保等证件,并根据规定缴纳费用。
    5、在上述证件下发后,需拿以上证件到预审的国土资源局申请正式用地。
    6、国土资源局拟出相关方案,后经各级部门审批。
    7、国土资源局和被征收人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按照征地流程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在完成一切工作后,向征地单位核发相关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此时被征单位在期限内交出土地。
    9、交出土地后,土地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和该地权益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用地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10、在完成第9步之后,用地单位才获得该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可办理相关建设项目手续。
    11、用地单位如有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符合我国土地转让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体说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一是加强了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模等进行审查,能有效地引导建设项目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是加强了服务的功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保证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措施,通过预审,参与项目的前期审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对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给予安排;对项目用地安排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就能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土地预审需要哪些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报省级另附
    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报国务院再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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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