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过合法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出台一系列惩戒规定,建立一系列惩戒措施,“迫使”诸多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惩戒措施的落实,离不开社会各部门的支持、配合,值得关注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不能滥用,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讲,法无规定不可为;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讲,绝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合法的权益。虽然通过过激途径,可以暂时取得一定效果,但动辄以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前途为代价的做法,既不妥当也侵害了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