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暂时不能抵押。 一、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所需资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 (一)申报资料 1、抵押双方申请书各1份; 2、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各1份; 3、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4、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5、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1份,土地估价技术报告1份; 7、抵押宗地征地费、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缴款证明1份; 8、抵押宗地内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及承诺书各1份; 9、抵押合同原件1份; 10、借款合同原件1份; 11、抵押宗地图、坐标表原件各1份。 (二)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分局地籍利用科受理——权属调查——分局审核——市局会签——缴纳登记费——分局地籍利用科——领他项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