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运输车拉货司机猝死雇主有责任吗 |
释义 | 雇主应对雇员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标准根据地域和司机户籍等因素而异,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 如您们双方为雇佣关系,则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您(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根据不同地域以及司机户籍等,赔偿标准应有不同,您可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拓展延伸 雇主是否应对雇佣司机猝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雇主在雇佣司机时有义务确保其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如果雇佣的司机在工作期间突然猝死,雇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然而,具体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多种因素,如雇佣合同、劳动关系、司机的健康状况等。如果能证明司机的猝死与工作环境或工作任务有直接关联,雇主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司机的猝死与工作无关或是由司机自身的健康问题导致,雇主可能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建议雇主在雇佣司机时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雇主在雇佣司机时有义务确保其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司机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地域和司机户籍等因素有所不同,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雇主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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