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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育机构竞业协议可以不签吗
释义
    如果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你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也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应是员工也即劳动者中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常包括高级科技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岗位的技术人员、重要营销人员、重要财务人员、主要文秘人员等。其他员工,不应成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
    那么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有哪些呢?
    1.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竞业协议是无效的呢?
    1.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的人员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不给劳动者补偿;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
    综上所述,能不能拒绝签订公司的竞业协议,要看在公司里是从事什么工作,如果从事的是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工作,那么就有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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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