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时,一般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若不能达成协议或请求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满意的,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处理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立法目的在于:一方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讼累和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使受害人可以不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及时得到赔偿,同时也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本身的尊重。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行政先行原则:由于行政程序较诉讼程序简便、迅速,更能便利人民主张权利,所以,许多国家在处理两个程序的关系时,大都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样做的好处是: (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救济途径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 (3)行政机关在复议中对行政争议既可审查合法性,又可审查合理性,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 (4)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