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操作规范 |
释义 | 启动实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有三方面的重要环节:即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方式和具备的要件、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赔偿确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提起的方式和具备的要件 赔偿先行处理程序适用于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当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赔偿义务机关要按提出行政赔偿的要件进行审查。具体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 形式要件审查。即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应以书面形式申请。针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由本人签名和盖章。 实质要件审查。具体包括 1、赔偿请求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因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能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 2、被请求人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4、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时限为两年,即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时算起。 (二)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赔偿确认 行政赔偿确认主要是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结果发生的职权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职权行为违法,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能承担。 确认途径一般分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和赔偿义务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确认两种。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即作出行政侵权行为的机关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能时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九种情形,结合损害事实进行确认。 (2)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确认。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的裁判,则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可作为确认行政侵权行为违法的依据予以确认。 (三)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赔偿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请求人赔偿。反之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具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协议式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围绕行政赔偿问题产生的争议可适用调解。在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前提下,即由赔偿义务机关同赔偿请求人双方采取互相商议解决赔偿,即按照行政侵权造成的直接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的程度,对照国家有关赔偿标准和范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赔偿协议。 (2)决定式处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可直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其一,不予赔偿的决定。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请求人的赔偿要求,通过审查确认,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和范围。这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若赔偿请求人不服,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其二,予以赔偿的决定。当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赔偿要求全部或部分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即按照行政赔偿的标准,就全部或部分赔偿,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送达请求人。若请求人不服,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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