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别墅”除外),只要该住房是 购房 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均可享受 契税 减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具体为: 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拥有城镇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注:2013年3号公告已将购买首套住房调整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 土地使用权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 法定继承人 通过 继承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