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
释义 | (一)考虑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什么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一)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 (二)公平适用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 (三)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 (四)过失相抵原则。 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 二、适当原则 各种精神利益完全是由人的精神需要所构成,精神权利的商品化也就是作为人的需要保护的具体精神利益,在法律技术的作用下,通过金钱作为中介物的转换,完成了向商品的转化,成为可以计量的并实现对价的某种物质利益。以金钱赔偿作为一种手段,可以惩罚侵害人,同时也能让受害人有资本(金钱)进行一定的身心健康和人格恢复的活动,使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尽量得以复原。《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得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表明,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允许采取金钱救济的方法,只不过存在限制性和辅助性的特点,但这毕竟是立法上的一种进步。金钱赔偿精神损害既具有必要性,但又应当具备适当性。这里的“赔偿”不等同于物质(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无法用精确的金钱额度进行计算的。金钱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抚慰受害人,填补其精神利益的损失,教育和惩罚侵害人,引导和规范社会尊重他人的精神利益和基本人权,以促进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进步。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即金钱与精神利益不能进行等价交换。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并非金钱与精神利益的对价体现,而是一种利益损失的填补。因此,追究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时,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表现情况,侵害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精神赔偿解释》为便于司法操作,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参考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另外还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此不难看出,过错作为精神损害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关重要。过错程度大,侵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大,赔偿的数额也多。反之,则不赔或少赔。侵害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的次数、持续的时间等具体侵权情节不但能反映出侵害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小,而且影响着受害人的精神遭受损害的轻重。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也是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多少的重要因素,且在侵害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作为参考因素,主要是考虑到使侵害人的生活在赔偿后不致于陷入极端困难的境地和判决后当地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避免引起社会负面效应。这样的考虑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案件得以最终执行。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上述因素来确定具体的、适当的金钱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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