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因 |
释义 |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 首先,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是故意还是过112失,过错程度是否严重,法官在平衡精神损害与赔偿数额时应考虑这一重要因素。即在侵权后果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故意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较之过失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责任要重,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对多一些;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相比,前者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要多一些。另外,侵权人虽然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加害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结合起来考虑的因素。因为损害后果是由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单纯考虑某种因素所得出的结果并不科学。从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看,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越大,加害人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就越重。 最后,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也是均衡精神损害与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有着许多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的特点:第一,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其本身无法以金钱数额的多少进行计量,因此也不能单纯以给付数额的多少体现判决是否公平;第二,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上看,受害人是否从精神上得到满足,往往也不是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绝对数额决定的,只要能给侵权人以惩罚,就能够起到安抚受害人的作用;第三,精神损害的另一个功能是调整作用,目的是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如果法官在作出裁决时不考虑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能力,使判决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造成新的重大的利益失衡,会使判决的执行变为不可能,从而使人民法院裁决的公平性、公正性受损。 律师推荐:倪泽仁 北京 倪泽仁律师 13801109012 1993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执教,培训全国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在职高级检察官,并先后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部主任、教务处处长。2001年至2003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 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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