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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规定
释义
    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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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4:24:18